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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4)《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实施信用综合评价。其中省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从事上述业务的,应当按照《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闽建筑〔201535号)的要求,在“省外入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企业信息后,给予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市场行为和成果质量的量化评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为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开发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发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站”)为省级评价实施单位。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在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五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评价,及时更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由起评分、业绩、奖励信息、不良信息、成果质量等5个部分组成,具体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判定依据详见附件1

第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由评价系统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根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上季度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季度评价分值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第二年的第一个月上旬根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上年度参与评价的每个季度评价分值的平均数作为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上个年度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

 

第三章 信息采集和评价

 

第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取企业申报和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九条 评价系统通过“福建省招标代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获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并对其开展信用综合评价。

第十条 评价系统与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实现互联互通,通过该平台自动采集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和招标过程信息,并作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业绩信息的依据。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业绩信息根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每季度按规定时限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数量确定。但作为业绩加分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成果质量不得存在规定的扣分情形。

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受到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扬的奖励信息,由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自表扬文件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评价系统填报,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并附表扬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向省造价站主动申报。奖励信息未申报的或逾期申报的,不予评价。

第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含企业资质申报、人员执业注册)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信息,属于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由相应的评价实施单位采集;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或处理的,以及受到省级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由省造价站采集。不良信息由相应评价实施单位在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后纳入评价系统公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相关人员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良信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并附相关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向省造价站主动申报。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按时申报的,按评价标准的扣分值减半执行;对不按时申报的,由省住建厅责令整改,按评价标准扣分;对拒不整改的,按评价标准的扣分值加倍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成果质量信息根据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供的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审查结论,由相应的评价实施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

 

第四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十四条 由评价系统通过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的业绩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核对无误,并经相应评价实施单位确认后纳入评价系统公示。

评价实施单位收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报的招标项目基本信息和招标过程信息需经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核对无误后由相应评价实施单位进行确认)。对于审核通过的,按评价标准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对于审核不通过的,退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记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十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异议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并在收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异议人未提供真实身份或有效联系方式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公示期内的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的次日内,将异议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异议处理意见在评价系统中记录后及时生效。

第二十一条 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处理异议的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对省造价站作出的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建厅复核申请。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

复核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同时在作出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复核决定为评价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生效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六章 评价结果公布与运用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相同。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依据,并与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相结合,具体办法由省住建厅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报信用信息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省造价站按照评价标准予以扣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二十七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保存记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丢失、损坏、销毁。

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二十八条 省住建厅对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开展层级监督检查,对发现应予以评价而未评价情形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进行评价;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限进行评价或处理异议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闽建筑〔2009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


附件1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

评价实施主体

判定依据

1

起评分

1.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信用综合评价起评分为60分。

系统自动评价

——

2

业绩

(满分40分)

2.1根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季度内按规定时限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数量,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业绩得分,有效期1个季度:

Zi=×40

其中:

:指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指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

:指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季度内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数量纳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数量统计范围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成果质量不得存在规定的扣分情形;否则,不计统计范围

:指所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中,在本季度内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数量的最高值

说明:在本季度内如出现为零时,则所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得分均为24分。

系统自动评价

——

3

奖励信息

(满分20分)

3.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闽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

1)受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0分;

2)受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

3)受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分。有效期1年。

说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因同一事项同时被通报表扬的,按最高分值加分,不再重复加分。

企业通过系统自行申报,省造价站负责审核

通报文书

4

不良信息

4.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因在闽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次扣30分;

2)其他从业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每次扣20分。有效期1年。

由企业主动向省造价站申报,并按照办法规定实施评价。

司法机关判决文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每次扣20分。

有效期1年。

4.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过程(含企业资质申报、人员执业注册)中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20分。有效期1年。

行政处罚或处理属于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由相应的评价实施单位负责采集;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的,由省造价站负责采集。

行政处罚文书

4.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过程(含企业资质申报、人员执业注册)中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有效期1年。

行政处理文件

4.5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违反省级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公约规定,受到省级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有效期1年。

省造价站

通报批评文件

4.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报信用信息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每条扣20分。有效期2年。

行政处理文件

4.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的,每次扣5分。有效期1年。

行政处理文件

说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因同一事项同时被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再重复扣分。

5

成果质量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存在下列情形,被招投标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或被投诉经查实的:

5.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款,每条扣5分;

5.2违反设区市及以上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款,每条扣2分;

5.3因招标文件条款不严密、产生歧义而被投诉,经查属实的,每次扣5分;

5.4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未予答复,经查属实的,每次扣5分;

5.5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或重新招标的,每次扣10分。

有效期1个季度。

说明:1)同一问题存在5.15.2项情形被同一招投标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两次及以上的,则从第二次起加倍扣分。

2)同一问题同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设区市及以上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按5.1项扣分。

3)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因5.15.2项情形被责令整改,招标代理机构没有不同意见(或虽有不同意见但招投标监管认为其陈述的理由不成立或依据不足)又不改正,经查属实的,则加倍扣分。

评价实施单位

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的备案审查结论


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申报信息全称

 

申报信息类别

奖励信息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

刑事犯罪信息

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的发布主体

 

提供的

附件材料清单

 

需说明的情况

 

申报企业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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