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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的通知

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的评标定标活动,充分体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实施,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及园林绿化工程等。 
交通、水利等其他专业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招标工程设定招标控制价(设为A值)、成本预警价(设为B值)以及最低成本价(设为D值)。 
政府投融资的招标工程以各级财政审核部门审核的工程预算价为招标控制价,其他招标工程应以工程预算价为招标控制价。 
第四条 招标工程预算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市现行计价办法、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编制。 
成本预警价应在招标工程预算价基础上,依据招标人确定的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最低控制线标准、风险因素等相关规定编制。 
招标控制价、成本预警价及相应的成本预警价书应在投标截止之日五日前向投标人公布,并在公布前三日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实行承包风险包干制度。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或提供不少于三个品牌供投标人选择,但不得以“暂定”形式确定材料设备的品牌或价格等留有报价缺口的条款;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成本预警价时,应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建筑市场供应情况、施工工期等因素考虑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并按3%-5%的风险包干系数将风险包干费计入在招标控制价及成本预警价中。风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因素:
(一) 因工程量清单有错算或漏算导致招标控制价不准确;
(二) 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价格变化(不含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规定范围的);
(三) 因天气原因或因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误差等情况,在施工现场和施工中采取的临时施工措施。 
上述风险因素应在总价内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均不得调整。 
第六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自身实力、施工经验、现场环境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或依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进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内的费用、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以及风险包干费用,包括招标文件要求的优良工程费和赶工措施费用等,应计入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没有就上述费用报价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 
第七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有异议时,应在投标截止之日十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之日七日前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澄清或修改。投标人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成本预警价及成本预警价书有异议时,应在公布后的二日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及时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核实结果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成本预警价有修改或澄清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依法调整投标截止时间。逾期提出或已完成评标做出评标结论的,不作改变。
第八条 最低成本价D= K×B×Q1+ C×Q2
其中:
B—成本预警价; 
K—成本预警价修正系数; 
C—投标人平均投标报价; 
Q1、Q2 —成本预警价、投标人平均投标价各自所占的权重。 
(一)投标人平均投标报价(C值)的计算方法: 
将所有投标人以劳保费按丁类计算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去掉高于成本预警价的投标报价以及低于成本预警价85%的投标报价后,再去掉排序在前一定百分比的投标报价,对剩余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该算术平均值称为投标人平均投标报价(C值)。 
 上款中按一定百分比计算应去掉的投标人数量按四舍五入计算,当不足1家时取1家。一定百分比取值为10%-20%,一般取10%。 
(二)K、Q1、Q2值的取定方法: 
在开标会上,投标文件唱标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公证机构公证下,当众随机抽取K值与Q1值: 
K取值范围一般为0.95, 0.94, 0.93,0.92,0.91,0.90; 
Q1的取值范围一般为30%,35%,40%,45%,50%; 
Q2=1-Q1; 
上款中K、Q1取值范围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第九条 投标文件的评审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最低成本价(D值)一经确定,在后续的评审中出现的任何情形都将不改变最低成本价(D值)的结果。 
(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A值)或低于最低成本价(D值)的,作废标处理。 
(三)投标人的报价在最低成本价(D值)至最低成本价以上一定幅度(F值)范围内的报价均视为同等合理低价。 
上款中所称的一定幅度(F值)范围的取值一般应按下列规定计取: 
1、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招标工程,F值的取值为0.5%; 
2、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工程, F值的取值为0.3%。 
F值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四)资格标与技术标的评审只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
(五)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做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 
第十条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投标人的标书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
(二)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报价在最低成本价及最低成本价以上一定幅度范围内的报价进行详细评审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项目投标报价存在不平衡报价,存在的不平衡报价部分应计入低价风险金:
(一)投标人降低各项不可竞争费用标准竞标的; 
(二)投标人填报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措施费(列入不可竞争费用的除外)、风险费、人工单价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最近期发布的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最低控制线标准的;
(三)投标人填报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最近期发布的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最低控制线标准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此没有提交相关分析说明(证明)资料的,或提交的相关分析说明(证明)资料不能合理说明降低理由的,或有弄虚作假的;
(四)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材料费低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布的成本预警价书中相应各子目材料费的; 
(五)投标人填报的各项设备费低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布的成本预警价书中相应设备费的; 
(六)投标人直接采用定额或采用相类似定额换算计取的企业消耗量低于同期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定额消耗量,或出现定额缺项的子目,投标人采用补充定额(含企业定额)时,存在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 
1、投标人没有提供测算分析资料的,或测算分析资料提供的消耗量不能满足设计图纸、规范或行业标准的; 
2、投标人提供的测算分析资料不能合理说明降低消耗量理由的,或有弄虚作假的。
(七)投标人填报的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任何一分项或任何一分项中的子目的工程量与招标人公布的相对应的工程量不一致时,存在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 
1、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的; 
2、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可行的或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的; 
3、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可行、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少于以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的。
(八)投标人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土石方、砂、淤泥等非实体项目挖、填、爆破、运输等方面内容的工程量与招标人公布的相对应项目的工程量不一致时,存在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的; 
2、投标人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不可行的或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的; 
3、投标人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认为可行,且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少于经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的。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上述规定内容评审后,对被认定为投标报价不平衡报价的项目应分别列明并计算出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具体金额,各项不平衡报价金额计算标准如下: 
(一)各项不可竞争费用不平衡报价金额=按规定标准以及实际填报的取费基数计取的各项不可竞争费用-实际填报的各项不可竞争费用; 
(二)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措施费、风险费不平衡报价金额=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最低控制线标准以及实际填报的取费基数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各项其他措施费、风险费-实际填报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各项其他措施费、风险费; 
(三)各子目人工单价不平衡报价金额=(按相应标准计取的各子目人工单价―实际填报的各子目人工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应工日数×招标文件中相应子目的工程量; 
(四)各子目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不平衡报价金额=(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相应标准的75%计取的各子目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实际填报的各子目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应各子目施工机械台班数×招标文件中相应子目的工程量; 
(五) 各项设备费不平衡报价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布的成本预警价书中相应各项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应的各项设备单价)×招标文件中相应的设备数量; 
(六)各子目材料费不平衡报价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布的成本预警价书中相应各子目单位材料费-实际填报的相应各子目单位材料费)×招标文件中相应子目的工程量; 
(七)各子目人工或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不平衡报价金额按下列标准计算该项目不平衡报价金额: 
1、投标人直接采用定额或采用相类似定额换算计取的企业消耗量低于同期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定额消耗量的: 
该项目不平衡报价金额=(按现行相应定额消耗量计取的各子目人工或机械台班消耗量-实际填报的各子目人工或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按相应标准计取的各子目人工单价或按省建设厅最近期发布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相应标准的75%计取的各子目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招标文件中相应子目的工程量; 
2、出现定额缺项的子目,投标人采用补充定额(含企业定额)时,投标人没有提供测算分析资料的,或测算分析资料提供的消耗量不能满足设计图纸、规范或行业标准的,或提供的测算分析资料不能合理说明降低消耗量理由的,或有弄虚作假的: 
该项目不平衡报价金额=(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布的成本预警价书中相应消耗量的90%-实际填报的各子目人工或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按相应标准计取的各子目人工单价或按省建设厅最近期发布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相应标准的75%计取的各子目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招标文件中相应子目的工程量。 
(八)投标人填报的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任何一分项或任何一分项中的子目的工程量与招标人公布的不一致时,按下列标准计算该项目不平衡报价金额: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的,或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可行的或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的: 
该项目不平衡报价金额=(招标人公布的相应工程量-投标人实际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2、投标人虽有提交相应的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可行、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少于经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的: 
该项目不平衡报价金额=(经评委计算校对的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或子目综合单价。 
(九)投标人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土石方、砂、淤泥等非实体项目挖、填、爆破、运输等方面内容的工程量与招标人公布的相应项目工程量不一致时,按上述第(八)项的方法计算不平衡报价。
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总额=上述各项不平衡报价金额之合。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上述规定内容评审后,对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分别列明中标后应提交的低价风险担保的具体项目和金额。 
低价风险担保金额=各项不平衡报价累计金额+漏报项目累计金额。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书中未填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评标委员会应计算其漏报项目费用,漏报项目费用等于漏报项目所对应成本预警价书中相应项目的费用。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后,对合格的投标人按经修正后的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评标价在最低成本价至最低成本价以上一定幅度(F值)范围内的投标报价均视为同等合理低价,在同等合理低价范围内的投标人均为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将通过公开随机抽取确定。若在此幅度范围内不能产生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则依次取排序最接近此幅度范围上限值的合格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五条 招投标双方应按中标价签订合同,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但因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误差引起设计变更,可调整变更部分实物工程量或者因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并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 
(一)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1、增减工程量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一般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但出现下述情况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增加的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但其综合单价高于成本预警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0%幅度范围以外的;或减少的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但其综合单价低于成本预警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0%幅度范围以外的,按成本预警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及中标价与成本预警价相比降幅系数计算。 
2、增减工程不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市场信息综合价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确定。
(二)材料变更的价格确定
1、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变更材料,一般应根据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但出现下述情况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已有,但需调增的材料费相对应的材料单价高于成本预警价相应材料单价10%幅度范围以外的;或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已有,但需调减的材料费相对应的材料单价低于成本预警价相应材料单价10%幅度范围以外的,根据成本预警价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相应材料单价及中标价与成本预警价相比降幅系数计算。 
2、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变更材料,按照《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施工期间公布的市场信息综合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3、《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没有公布的变更材料,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价格,招标人会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建设工程的标后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合同有效履行。
第十七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围标、串标、哄抬中标价、恶意压价以及严重不平衡报价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确保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的最低成本价含义仅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算术性修正是指对投标人报价因计算出现的误差进行修正。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局以往公布的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详情见:http://www.xmjs.gov.cn/zfxxgk/zfxxgkml/zcfg/02A02/200907/t20090722_21667.htm